1. 设立公司机构的形式
希望在法国创业的外国公司,有两种选择:或者是母公司在法国境外的,可根据情况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可依照法律创立一个与外资母公司无直接关联的个体公司或一个非个体公司。
1-1 常设机构
一个外国母公司在法国的常设机构不是新的法律实体,而只是母公司在法国的延伸,没有商业名称。它包括代表处和分
1-1-1 代表处
这不是一个有别于母公司的新的法律实体,只是母公司在法国的延伸,是一种投资较小而且操作便捷的常设机构实体形式。是涉足法国市场进行经贸尝试的第一步。可以将代表处视为一个简单的“信箱”,或一个“展示窗口”,作为收集和传送信息和建立关系的办公室。待商业联系得到巩固后,即可将此转型为分公司或子公司。
代表处可以代表母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与法国或外国业务伙伴建立商务关系,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广告介绍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参加各种展览会,设立产品及服务展示室等。代表处不允许有商业行为,不能从事经营活理人员可以以外国公司的名义签署(但不得从事谈判活动)除代表处管理之外的其他合同,包括商业销售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条件是该管理人员必须为此具有特别的授权。尤其不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开具发票和签定商业合同都将只能以母公司的名义。
代表处的法人代表
根据需要,代表处或联络处可任命1个以上的法人代表,通常法人代表为长期居民及受薪工作人员,他们应具备以下身份之一:法国人、双重国籍人士、持有10年居留的外籍人士或欧盟成员国的侨民。工作合同遵照法国现行的法律订立并由法人代表与母公司的领导双方签署。雇佣程序及社会保障机构的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雇佣制度的相关法规进行操作。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长期居民或欧盟成员国侨民,但必须持有申根、多次往返签证。法人代表需要母公司的授权方可支配公司帐户,一般为非常住帐户,最好以母公司的名义开设帐户。
代表处的注册
注册手续比较简单、快捷,可以选择特别简便的注册形式,即获得一个IRET号码(公司统计部门识别号码);或采取更为完备的注册方式,SIRET号码加上EXTRAIT K BIS(公司营业执照)。代表处并不被视为外国在法国的直接投资,该机构的开设并不受外汇控制的管辖。
在工商登记处选择性注册。法国法律法规没有就代表处须在工商登记处注册作明确规定,因此注册手续并非是强制性的,但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在工商登记处注册的好处是,代表处有权自动延伸其场所的商业租赁期限,但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因素。如果代表处的管理人员是外籍人士,理论上讲,该人士还应获得外国商人证。和分公司一样,外国公司须向工商登记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代表处原则上必须支付业务税。此外,代表处可能被确定为税务含义上的常设机构,而被要求支付公司所得税。
代表处须在以下机构登记: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机构(INSEE),地方税务机构,若雇佣员工,还须在国家社会福利和家庭援助局(URSSAF)登记。如果代表处在工商登记处注册,上述手续则自动由公司登记中心(CFE)办理。
代表处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规定。如果上述人员为外籍人员,应遵守法国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方面的规定。
代表处的税务问题
鉴于代表处的业务不能直接获得盈利,根据适用的税务协议或法国税务法规,代表处通常不被视为税务含义的常设机构,因此无须在法国支付公司所得税。但代表处须支付其他次要地方税项。原则上,代表处无须支付其员工薪金数额的工资税或业务税。然而,如果代表处在工商登记处注册,则应纳税,除非有关的税务协议确定代表处可以免交该税款。
代表处具有一定的风险,即法国税务部门可能将其确定为一个纳税常设机构,征收雇佣受薪员工的工资税(外加社会保险分摊金)。工资税税率有三档:工资在6563欧元以下为4.25%,6563至13114欧元之间为8.5%,13114欧元以上为13.6%。不用做任何财务报表,因而可以不用聘请财会人员。但其办公支出可以退增值税,所以应保留购买办公用品的原始发票,通过一个税务中心认可的税务代表或通过非长期居民税务中心实现。
1-1-2 分公司
分公司可由代表处转型而来,它被视为外国法律管辖下的稳定单位,它可进行其母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的经营活动,而自身不要求具备法律身份。分公司的领导层有一定的自由管理权,但在法律上仍依附于其母公司。由于自动受益于其母公司的资本,因此,建立分公司尤其适合银行和保险公司。
它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在法国境内或境外的生产、设计及经营,并有权进行下定单、开具发票、送货、出口几报关等商业活动。商业合同的谈判及签订由法人代表执行。某些行业如医疗及相关产业、金融、保险、旅游、咨询、海运等领域须服从相关规定,可能被要求在注册前获得特别的执业许可,如旅游行业需要相关的经营资质,有关批文或提供保证金和担保人等。
经营活动的实现及相应营业额须按照法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作帐,每年须向法国的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须向母公司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呈交母公司与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报表。
在法国分公司应缴纳公司税(IS)、增值税(TVA)、及行业税等。分公司不能享受针对微型公司的税收制度,而应遵循按实际费用纳税的一般制度。此外,须注意国际集团总部的具体性质。如果总部的组织类型不是公司,则跨国集团设在法国的、对集团内的欧洲子公司和分公司从事某些管理活动的总部,即便其不从事商业活动,实际上也构成分公司。根据法国税务规则,该等分公司被视为常设机构且缴付公司所得税。但他们可以从法国税务主管机构获得批准,通常可就其经营开支缴纳8%到10%的税款。
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同代表处的法人代表一样,通常为长期居民及受薪工作人员,遵照法国的现行法律,其工作合同由母公司和法人代表双方签署。如是外国人,而且希望长驻法国,则须申请长驻外国商人证;如短期经常在法国逗留,则申请非长驻外国商人证。
分公司的注册
分公司注册,须注意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则。分公司被视为外国在法国的直接投资。外国公司建立分公司无须特别的申报,但分公司购买法国公司的情况除外。有些特殊的业务领域,尤其是从公共秩序角度被视为敏感的业务领域(如银行、保险、医药、电讯、赌场、报纸、视听媒体、石油等),还有特别的规定。分公司须具备最低数额的固定资本(如相当于其3至6个月预计支出的金额),以满足其支出需求。
分公司必须在当地工商登记处登记记册,注册手续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于企业手续中心(CFE)办理。分公司可在注册期间开始经营活动。注册时应提供有关外国公司、其经营人员、法定代表、分公司经理、分公司所在地等内容的信息和文件。
如法人是法籍,则在注册时只须提供身份证;如该法人是欧盟成员国侨民,则应持有巴黎警察局签发的居留证才能进行分公司的注册;如该发人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无论其是否为长期在法居留,均应持有连同签证的外国商人证;如该法人既不是长期居民又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则在注册时必须任命一位税务代表。
分公司必须具备办公场所,如短期租用的办公室、(3、6、9)年租约的商务中心或商业场所,如果法人代表长期居住法国,也可以其住所的名义进行注册。
分公司通常使用母公司的名称加上“法国”,注册时应向INPI(国家工业产权局)查询该名称在同行业中是否已经被其他公司所使用,否则得另行择名。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帐户,支付工资、开支、以及收付款等。可招聘员工,亦可从国内母公司派驻法国。分公司的外国员工须遵守法国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规定,有关申请应提交到法国驻外国的领事馆。如果分公司的经理为外籍人员,则应申请外国商人证。
分公司雇工合同由法人代表和受雇人双方签署,并应根据雇工合同工资支付法国劳动保险费用。
分公司应支付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业务税和公司车辆税。
1-2 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法国法律管理框架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母公司一般控股50%以上,其它合资伙伴的国籍不限,它是一个可以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公司。子公司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可以进行进出口、出具发票、送货以及在法国境内外从事生产、设计、经营等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SA
要求注册资本在37000欧元以上,至少7个股东。在公司注册申请时至少有50%的资金到位,其余资金要在未来 5年内到位,同时在一个法定的报刊上刊登成立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从经营机构上看,有两种选择:一是董事会,二是经理部加监视会。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所有董事均须为股东,董事长必须是一个自然人,其他董事可以是由其他法律实体指定的常任代表。经理部和监视会,来源于德国公司体系。与设董事会的股份公司相比,设经理部和监视会,适合于外国公司指定法国自然人为其经理部成员,因为同时有监视会代表进行监督。从监督和审计角度看,有股东大会和审计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可以自由流通转让。但它不适用于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适用于股东死亡情况下因继承的转让,也不适用于应家庭共有财产分裂而造成的转让。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登记费用为转让价格的1%,但每次转让最高费用不超过3049欧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金额为限。在破产情况下,若能证实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董事或经理部成员,以及任何事实管理人员的经营误导导致债务,则该等人员可能就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债务承担个人或连带责任。
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AS
以前只适用于注册资本在225000欧元以上的公司,主要为大型企业。1999年7月12日起法国颁布了新的法案,使得这一形式的公司结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和所有法人。现在的法令规定,SAS可有一个或多个投资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7000欧元,至少50%的资本应在注册时到位,其余资本在随后的5年内到位。这项创新尤受刚刚起步的创业者的欢迎。但简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发行债券,也不能向公众发行股份,总而言之,不能公共集资。
SAS的形式比较灵活,合资伙伴可在公司章程内调整其入股和撤股的条件。
SAS还有一种变体SASU,个人简易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子公司100%属于母公司。
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由总裁作为其法人代表,该总裁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公司章程可自行组织以总裁为中心的公司管理机构,并确定是否可由一名或数名其他人员代表公司,其职衔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常常为合营公司采纳。
有限责任公司—SARL
该类公司经营者的责任是有限的,与其投入的资本大小成正比。一个股东足以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名。最低注册资本为7500欧元。只有一个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成立的公司,为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
在法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企业,如简单两合公司(SCS)、股份两合公司(SCA)、集体名义公司(SNA)等。同以上的规定一样,某些行业如医疗及相关产业、金融、保险、旅游、咨询、海运等领域须服从相关规定。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必须按法国的现行制度做帐,并每年向法国税务机关呈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有子公司须有特定的会计事务所服务,同样股份公司必须有特定稽核所审帐目。另外须向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交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总公司报表。子公司应缴纳公司税、增值税及相关行业税。
关于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或常务委员会任命,负责人可为合资人或非合资人(第三方负责人)。
对于股份公司、简易股份公司和个人简易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可由两人分别担任。
如该法人为欧盟成员国侨民切需要长期居住,则应持有巴黎警察局签发的居留证才能进行公司注册,如不长期居留,则持护照即可。
如该法人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无论是否长期居留,均应持有连同签证或不连同签证的外国商人证。
关于子公司的注册
外国个人和公司原则上可自由在法国建立新公司,无需事先向法国财政部门申报。此类投资只需要在公司建立后申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获得事先批准或提交报告,如购买法国现有公司中33.33%以上的股份;或收购了一家在法国的公司。此外,对于某些经济领域,如新闻、银行、医药工业、保险、交通、农业、能源、军工和公共特许权等领域,不仅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则,而且需要遵守专门的行政法规,如事先审批手续或对管理人员的国籍、教育水平的要求。
注册时,必须提供公司章程。由于注册手续比较复杂,最好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行代为办理。注册酬金一般为1600欧元至2300欧元。注册前,向INPI查询注册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将发放一个SIRET号码,凭此可获得雇佣权,在巴黎商业法庭进行企业工商户登记注册(RCS),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始商业活动。可以子公司的名义开设帐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及公司本身的实力将成为公司取得银行透支、贷款等方面优惠的有利条件。公司的办公住址要写入公司章程,另外最好不要经常变更公司地址,以免增加开支,因为这涉及到修改章程、在报刊上发表通告、通知企业手续中心相关变更等。
须在工商登记处注册的公司,包括资本公司、合作公司、经济利益集团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但投资公司除外。在工商登记处的注册申请必须通过企业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所须提供的文件(详见第二章)包括:公司章程(若章程中未任命法定代表人,还包括该任命文件)、合作方的法律身份(适用于合伙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的租赁文件、未来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的护照、身份证(需要时还须提供外国商人证)复印件、未来法定代表保证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正式声明。
设立公司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2-1 在法国开办公司时,哪些人需要商人证?
有限责任公司(SARL)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的负责人,股份公司(SA)和简易股份公司(SAS)的董事长,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在企业工商管理处(RCS)登记注册的分公司或者公司代表处的法人代表,必须持有商人证。如果这些人的身份是“学生”、“非就业人口”、“受薪雇员”、“访问者”必须申请更改身份。如果法人代表是法国人、双重国籍人士或者是持有10年居留证的外籍人,则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明,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居留证即可以注册公司。如果法人代表是瑞士、安道尔、摩纳哥、阿尔及利亚侨民和持有OFPRA证的难民,根据相关协议也不需要持有商人证。如果这些人长期居住法国,应该提供原国籍身份证、居留证(瑞士侨民)、护照或者长期居留签证(阿尔及利亚侨民)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如果法人代表不是法国人,而是欧洲经济区(欧盟国家、爱尔兰、挪威、列支敦士登)成员国公民,提供材料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为长期居民,应提供住处警察局签发的有效居留证明正反两面复印件;如果尚未获得居留证,必须向企业手续中心(CFE)提供初次申请居留证的收据,作为临时注册材料。如果法人代表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根据1998年1月28日颁布的法规规定,非长驻外商证的有效期为整个任期;长驻外商证的有效期为1年,每年更新1次。外商证的更新不是自动的,但是办理时手续有所简化。这时,作为权力机构,巴黎工商会和巴黎警察局保留对持证人的企业财务状况和个人税务状况的调查权。如果遇有企业亏损或者漏税情况,外商证的更新可能被拒绝(可以重新准备材料再次申请)。
2-1-1 外商证的签发程序:
●申请长驻外商证(以及长期居留签证),要求申请人从原籍所在国或者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国领事馆开始申请。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好后连同所有要求准备的材料送回领事馆签证处办理。如果外商希望其家人移居法国,应该在自己申请的同时或者在之后的6个月内,为家庭的每位成员申请长期签证。如果外商的法国居留证还在有效期内,可以将申请材料送到公司所在地的法国警察局外商证服务处办理。巴黎市警察局外商证服务处联系办法如下:地址:9 boulevard du Palais 75004 Paris 1503办公室 电话:01 53 71 53 71
外商证的申请材料应该以提供申请人的个人情况介绍和对即将开业或者已经开业的公司情况介绍为主。申请材料经过法国使领馆经济处、外交部和公司所在地警察局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由法国领事馆签发的标注“外商”的长期签证。申请人抵达法国后,应该前往其住处所在地警察局外商证服务处登记,并提供护照和居住证明,以便取得商人身份的长期居留证和外商证。1年有效期后,这些材料需要在住处警察局外商服务处进行更新。申请外商证所需时间,一般来说,从向领事馆申请开始至拿到证件为止为3到6个月。
●申请非长驻外商证(不包括签证),由于不涉及申请长期签证的问题,所以不由法国领事馆受理,需要直接向法国审理机构申请。申请非长驻外商证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与申请长驻外商证的材料相同(除签证申请外)。在巴黎,审理机构为巴黎警察局,它在审理时需要参考申请人原籍所在国法国领事馆的意见。申请人需要在法国指定一位代理人(最好是移民法律师,或者是一名咨询顾问),向警察局递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因为警察局要求提供材料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只会直接寄给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个人,唯一的条件是懂法语,并且熟悉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一旦获得了法国警察局签发的非长驻外商证,申请人即可以向法国领事馆申请并获得1年有效多次往返签证。
对于阿尔及利亚侨民(未来的商人、手工业者和企业家),他们不需要申请外商证,而是应该申请长期签证。申请长期签证的材料应寄往法国驻阿尔及尔总领馆。
相关信息,可从法国外交部网站查到:www.diplomatie.gouv.fr/venir/visas/index.html
相关信息,也可参见2-2-8关于居留手续
2-2 所需提供材料
2-2-1 外商证申请所需材料:
注意:所有外文材料必须提供法文译文,公证与否视情况而定。
个人资料(适用于所有外商证申请人):
1、 向在法国开业的公司所在地警察局局长提交的书面申请;
2、 3份填写完毕的CERFA n°10779*01问卷;
3、 原籍国家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类似文件;
4、 近20年内申请人曾经居住过的其他国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和无破产记录证明;
5、 护照和履历。
如果需要更改身份(持“学生”、“非就业人口”、“受薪雇员”或者“访问者”身份者),需要提供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的居留证,如果申请人在法国交纳所得税,还应该提供工作许可证和纳税单。
2-2-2 成立一个符合法国法律的公司所需要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A. 如果创立新公司:
1、任命证书;
2、公司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资金分配;
5、未来3年资产负债预估表。
B.如果公司已经成立:
1、 任命证书;
2、 3个月内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Extrait K bis号;
3、 公司章程复印件;
4、 公司资金分配(如果可能提供);
5、 社会保障及家庭补助协会(URSSAF)证明;
6、公司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
7、公司税(IS)、行业税和增值税(TVA)纳税证明。
2-2-3 成立一个母公司资本占50%的符合法国法律的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子公司)
A.如果创立新公司:
1、 任命证书或者国外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2、 公司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资金分配。
B、如果公司已经成立:
1、任命证书或者外国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2、3个月内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Extrait K bis号;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公司资金分配(如果可能提供);
5、社会保障及家庭补助协会(URSSAF)证明;
6、公司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
7、公司税(IS)、行业税和增值税(TVA)纳税证明。
C、如果受外国母公司法人委任,已经在法国成立的或者即将成立的子公司任负责人,所需材料在A和B的基础上,还需要:
1、 外国母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母公司在所在国工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2、外国母公司过去2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者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存在以母公司法人名义开具的银行帐户。
2-2-4 成立一个外国母公司在法国常设机构(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
A、如果创立新机构:
1、外国母公司法人提供的母公司经营业务说明以及新机构未来的业务规划;
2、任命证书或外国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3、外国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4、母公司所在国工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6、母公司过去2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者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存在以母公司法人名义开具的银行帐户。
B、如果机构已经成立:
1、任命证书或外国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2、3个月内机构登记注册的工商Extrait K bis号;
3、 外国母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母公司所在国工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5、社会保障及家庭补助协会(URSSAF)证明(如果已有受薪雇员)
6、公司税(IS)、行业税和增值税(TVA)纳税证明;
7、 母公司过去2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者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存在以母公司法人名义开具的银行帐户。
2-2-5 修改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形式或者公司驻地所需材料
1、说明修改原因的备案文件;
2、3个月内已经修改的营业执照号(K bis)和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2-2-6 关于收购法国企业需要关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如果有意购买一家法国公司,不论是资本公司或合伙公司,购买方应该核实有关信息。购买方应要求工商登记处提供一些文件,如公司最新营业执照(K-BIS)、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纪要、资产负债表、法定审计报告、有关经营和设备的担保清单、有关租赁协议的清单。此外,购买方可要求出售方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1、出售的原因;
2、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及附注,会议纪要和股权登记册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公司所拥有的任何房地产的房产文件;
4、知识产权登记的任何证明;
5、对公司有效的主要合同;
6、保险合同;
7、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录;
8、 劳动合同、适用的集体劳动合同,与雇主签署的特别协议;
9、向公司提供的、或由公司提供的担保权益,包括合同担保权益;
10、最近的有关税务、海关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和文件;
11、租赁。
除此之外,购买方还可根据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种类,要求出售方其他信息和文件。
2-2-7关于欧共体国家居留证
在法国开办公司(母公司常设机构以及子公司)还需要办理居留证,即欧共体国家居留证。
对企业负责人来说,如果长期居留法国,必须持有居留证。这是马斯特里赫条约规定的欧盟15国和欧洲经济区(EEE)公民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的原则。在向企业手续中心(CFE)申请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就应该提供居留证。但是,如果尚未获得居留证,CFE也接受由警察局出具的注有“仅供办理CFE注册证明用”的初次申请居留证收据。
办理居留证的地点为巴黎市警察局7处,地址9 , boulevard du Palais-75195 Paris RP 地铁:Cité站,电话:01 53 71 51 68。需要材料为:
1、身份证或者护照;
2、视个人情况:结婚证等;
3、此类情况的居留证申请,申请人应该已经在法国居住,需要提供在法国的住房证明:租赁合同以及电话、燃气、电费发票等等;
4、如果属于公司代表处或者分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被任命驻法负责人,还需要提供任命书。同时还需要有两种文字的母公司章程或者法国子公司章程;
5、4张本人黑白免冠照。
备注:欧共体居留证将在公司正式注册后签发(需出示SIRET或者SIREN号以及K bis)。
对于受薪雇员来说,在法国受雇3个月内,需要向住处所在地警察局申请欧共体国家居留证。申请材料与上述相同,但是第4条改为由警察局提供表格,由顾主填写并签名的雇佣日期和受聘职位证明。
2-2-8关于居留手续
欧盟及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所有其他国家的国民进入法国均需获得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这种签证称之为短期签证。短期签证最长有效期通常为三个月。如果外国国民希望在法国居留则应该获得长期签证。长期签证可使外国国民得到可延期的临时居住许可,也称作为临时居留证(carte de séjour temporaire),其期限为一年。
临时居留证的申请,应在进入法国后的头两个月内提出。
临时居留证发放有两种情况,即:1、经由主管行政当局衡量评估后发放的证件;2、属于应当给予(Délivrance de plein droit)范围内的证件发放。
在第一种情况下,主管行政当局,主要是驻地所在的省政府或巴黎警察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评估衡量的条件主要是:不会对公共秩序早成危害;有长期签证;已进入法国并有规律地在法国居住;有国际移民局医生签发的健康证书,并在法国作过健康检查;拥有生存手段的证明材料;还可能会考虑申请人居留法国的一些动机,如申请人想在法国工作,应就其身份获得相应的证件,如“雇员(salarié)证”、“商人(commerçant)证”、和“农业经营者(agriculteur)证”等。在申办临时居留证前,还需要获得劳动许可;这样得到的临时居留证,上面将会印有与其身份相关的字样,如“salarié”、“commerçant”等。如是临时性工作,也需要得到临时工作许可。居留证上印有“visiteur”的字样,表明证件持有者许诺不从事任何未经批准的专业活动。对于持有“visiteur”身份证件的人员,具体的财务要求是,其收入起码要与最低工资相等,并要求出具银行对账单、银行证明等来证实;而且还必须要办理在法国逗留期间的医疗自愿保险,这种险的保费比较贵。
在向驻地所在的省政府或巴黎警察局申办临时居留证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有效护照、身份证(如出生证)、三张近期免冠照片、住所证明(旅馆证明、房租收据、电费)、生活手段证明材料(银行证明、担保等)、国际移民局医生签发的健康卡以及与逗留法国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如工作情况下的就业承诺或劳动合同、家庭团聚情况下的家属证明)。
一般情况下,递交申请居留材料后,申请人会得到一张收据。收据上会注明审查申请材料的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内,这也是允许申请人逗留的期限。也时常有这种做法,就是在申请人护照上批注,或发一个通知,而不是给收据。如果申请材料获得通过,申请人将会得到有效期为一年的居留证。
第二种情况,临时居留证属于应当给予。法国1945年11月2日颁布的一道法令(art. L 313-11 du CESEDA),对应当给予设定了一些具体条件,如:未成年儿童或配偶来法国家庭团聚,证明自13周岁起就常住法国,证明10年甚至15年来基本居住在法国;已经与法国人结婚,而且是经常来法国,配偶是法国籍等。
临时居留之后是长期居留。长期居留证(carte de résident)有效期10年,并可以延续。长期居留证的发放也有两种情况,即经由主管行政当局衡量评估后的发放,以及属于应当给予(Délivrance de plein droit)范围内的发放。在主管行政当局衡量评估的情况下,申请人获得长期居留证的条件是:申请人至少5年连续不间断地常住在法国(允许假期等短期离开);如果属于家庭团聚,而且配偶一方已经具有长期居留身份,申请人连续不间断居住法国的时间减少至2年;申请人的生活条件,如职业工作、拥有的房屋、孩子入学等也是评估的内容;考察申请人融入法国社会的程度,如语言水平及对法国管理原则的了解等。在应当给予的情况下,要求的条件是:1、申请人的配偶应是法国人(法籍),而且至少结婚两年并生活在一起(需要拿出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报税单、银行账单等),申请人应与配偶一起宣誓,以表明共同生活没有中断;2、申请人最近10年期间拥有临时居留证(学生身份除外),也在此列。当然,应当给予也还有其他一些情况。